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41号罪犯李生斌,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生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8500元及其他财物(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李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生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财产刑尚未执行,对被害人损失未退赔,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生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