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吴新华、杨磊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273号原告:吴新华,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磊,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光,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扬,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楠,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迎宾路中段路东。负责人:王成珍,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天中山大道交汇处。负责人:于亮洲,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党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扬、杨光及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身故赔偿金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旅馆综合保险,保险条款上写明“员工意外受伤、身故及残疾的赔偿限额200000元/人”。原告吴新华的丈夫,即其他原告的父亲杨西峰是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的员工,杨西峰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现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原告要求予以赔偿身故保险金20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辩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是合同的签订者,杨西峰是雇主不是员工,被保险人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向受害人杨西峰赔偿,原告不适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30日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馆综合保险》显示:被保险人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投保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湖风景区,行业类型:宾馆,保险标的:员工人数10人;店内财产价值(设备+存货+装修)2000000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内存货价值1000000元;店内现金数额50000元;自有资产(不含车辆)305万元;房间数200间。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0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累计合计40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0000元。(二)保险金额明细:保障内容包括员工意外受伤、身故及残疾赔偿限额2000000元/人,其中医疗费用20000元/人。免赔说明:员工医疗费免赔500元后赔100%,签单公司地址及电话:泌阳县迎宾路中段路东。同日,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足额缴纳保费834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发票上加盖公章,发票显示承保险种:乐享旅馆。2016年7月5日,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证明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分别是杨西峰的配偶和子女。2016年8月25日,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11年4月—2016年6月系其公司职工。2016年6月30日,杨西峰在泌阳县中州国际为华山家具店开业准备工作过程中意外坠楼身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馆综合保险》保险范围中涉及员工意外受伤、身故、残疾的保险条款为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是对投保场所内员工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根据本案的事实,杨西峰系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照通常理解属于该单位员工。但杨西峰发生意外身故时不在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也与其履行职务等不具有直接关联,其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杨西峰在该意外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指员工身份。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杨西峰的意外身故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故杨西峰身故后,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辩称杨西峰不是员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称不是合同签订者,但其在保险合同和发票上加盖公章,故对此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新华、杨磊、杨光、杨扬、杨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