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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873号原告: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楼530、532室。法定代表人:沈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璐,浙江汉鼎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3门201。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秋平,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碗扣、贝雷片等租赁物租金、运费及归还租赁物维修费共计人民币3158708.8元,以及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损失45531.6元;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钢管桩863.524吨(按每吨3000元计算合计2590572)、槽钢4.075吨(按每吨3000元计算合计12225元)、贝雷片1273片(按每片1200元计算合计1527600元)、450支撑154片(按每片100元计算合计15400元)、900支撑808片(按每片160元计算合计129280元)、加强弦杆675根(按每根450元计算合计303750元)、贝雷销7042只(每只21元合计147882元)、支撑架螺栓8540套(按每套6元计算合计51240元)、弦杆螺栓2760套(按每套25元计算合计69000元)、立杆、横杆5974.8米(按每米20元计算合计119496元)、上托3739只(按每只20元计算合计7478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则按上述价款支付赔偿款;2016年9月21日起至上述租赁物归还或赔偿款付清前的租金损失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之后归还的租赁物产生的维修费用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支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因宁都至安远高速公路A1标段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碗扣支架、贝雷片、撑架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碗扣支架、贝雷片及其辅件等租赁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时间;合同还约定双方发生诉讼时,由被告法人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所需的租赁物,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9月20日,共产生租费、运费、维修费等费用共计3158708.8元,并且有钢管桩863.524吨、槽钢4.075吨、贝雷片1273片、450支撑154片、900支撑808片、加强弦杆675根、贝雷销7042只、支撑架螺栓8540套、弦杆螺栓2760套、立杆、横杆5974.8米、上托3739只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贵院。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法人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123号院,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被告法人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时,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瀍河买家街123号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锋速录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