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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袁广翠、范保银与方夫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夫亮,袁广翠,范保银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夫亮,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翠,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保银,农民。上诉人方夫亮因与被上诉人袁广翠、范保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夫亮,被上诉人袁广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广翠、范保银一审诉称,2015年9月份袁广翠、方夫亮合伙在曹县邵庄镇开办全峰快递业务,袁广翠出资4万元,负责出资租赁房屋和办理网络开户。2016年1月2日袁广翠、方夫亮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方夫亮将全峰快递曹县邵庄镇网点转让给袁广翠,转让费15万元。同日,袁广翠将鲁R×××××奔腾黑色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方夫亮,袁广翠给方夫亮出具尚欠方夫亮转让费6万元的欠条。请求1、依法撤销袁广翠与方夫亮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令方夫亮返还袁广翠、范保银4万元财产及鲁R×××××奔腾黑色轿车一辆。方夫亮一审辩称,2015年方夫亮在曹县邵庄镇开办全峰快递业务1个月后,与袁广翠签订《转让协议》。方夫亮与全峰快递签订加盟业务,当时交了几千块钱的费用。方夫亮与袁广翠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数额为15万元,袁广翠说投入4万,方夫亮也认了,还欠11万元,汽车作价5万元,还欠6万元。快递业务是方夫亮个人的,不是与袁广翠合伙的,是后来方夫亮转给袁广翠的。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8日袁广翠、范保银在曹县民政局结婚登记。2015年9月7日袁广翠与胡朝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袁广翠租赁胡朝玉的楼房一年,租金4000元。袁广翠依约交付胡朝玉租金4000元。2015年9月8日《区域加盟(代理)合同》载明:“甲方: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乙方:方夫亮……第一条、主题乙方加盟甲方,以甲方提供‘全峰快递’网络为��营平台,按照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用‘全峰’(或者qf)快递服务品牌,经营速递业务,在为广大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同甲方一起实现互利合作。……第四条、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第七条、乙方义务……6、加盟时一次性缴纳给甲方风险保证金1000元。如协议到期,各项费用结算清并办完交接手续,叁个月后经确认如未给甲方造成人为损失,风险保证金按原数退还。退还时不计算利息,否则按损失价值赔偿。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自行终止合同,扣除所缴全部风险保证金。7、加盟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3000元,作为购买全峰内网操作系统及维护费用,实现快件操作系统化、自动化,为客户提供完善、快捷、方便的服务。……”庭审中,袁广翠称方夫亮在签订合同时共向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了4000元;方夫亮认可袁��翠的以上陈述。随后,袁广翠出资在其租赁胡朝玉的楼房内安装全峰快递需要的网络宽带,用于全峰快递业务。2015年10月15日方夫亮与袁广翠签订《转让协议》,载明:“甲方:方夫亮乙方:袁广翠经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将全峰快递山东省曹县邵庄镇网点转让给袁广翠去运行操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去做,要做到送件及时,收件要快,对客户要热情服务,不得错发,错送。不得有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投诉,不及时派送,与甲方(方夫亮)无任何关系。乙方一次性交甲方转让费十五万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先交给甲方四万元,剩下十一万元未支付给甲方(方夫亮)本人,乙方承诺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将剩余的尾款全部付清。无论乙方将邵庄镇全峰快递做的业务如何,转让费不予退还。租赁房屋、网线、��子磅由乙方自行购买,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签约期为准。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出现纠纷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袁广翠、范保银诉称方夫亮与袁广翠系合伙关系,袁广翠先期拿了4万元租赁房屋、办理宽带,上述行为均在加盟协议前完成。方夫亮辩称袁广翠没实际给方夫亮4万元,方夫亮认可袁广翠花了4万元,从15万元转让费中扣除这4万元。2016年1月2日袁广翠给方夫亮出具《抵押》条,载明:“本人袁广翠用鲁R×××××奔腾黑色轿车以5万元人民币价格抵押给方夫亮,如半月不拿车由方夫亮作任何处理。”2016年1月2日袁广翠给方夫亮出具《欠条》,载明:“2015年方夫亮将山东省曹县邵庄镇的全峰快递网点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广翠,截止本欠条出具日,本人袁广翠尚余转让费人民��6万元未支付方夫亮,本人承诺至迟于2016年元月20日支付钱款。”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9月8日方夫亮与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签订《区域加盟(代理)合同》,在曹县邵庄镇开办全峰快递业务,方夫亮共向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了4000元,其中风险保证金1000元,加盟时作为购买全峰内网操作系统及维护费用支付3000元。2015年10月15日方夫亮与袁广翠签订《转让协议》,方夫亮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全峰快递山东省曹县邵庄镇网点转让给袁广翠去运行操作。方夫亮所付出的加盟成本与转让费用差距悬殊,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袁广翠、范保银请求撤销袁广翠与方夫亮签订的《转让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方夫亮应当返还袁广翠、范保银鲁R×××××奔腾黑色轿车一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袁广翠、范保银诉称方夫亮与袁广翠系合伙关系,袁广翠先期拿了4万元租赁房屋、办理宽带,上述行为均在加盟协议前完成。方夫亮辩称袁广翠没实际给方夫亮4万元,方夫亮认可袁广翠花了4万元,从15万元转让费中扣除这4万元。上述4万元只是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抵减转让费用,《转让协议》被撤销,抵扣约定当然被撤销,该4万元费用在《转让协议》前已产生,袁广翠、范保银主张方夫亮返还4万元财产,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2015年10月15日袁广翠与方夫亮签订的《转让协议》;二、方夫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袁广翠、范保银鲁R×××××奔腾黑色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袁广翠、范保银共同负担512元,方夫亮负担513元。上诉人方夫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袁广翠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范保银二审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方夫亮与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所签订《区域加盟(代理)合同》中,方夫亮共向曹县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了4000元,其中风险保证金1000元,加盟时作为购买全峰内网操作系统及维护费用3000元。方夫亮随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全峰快递山东省曹县邵庄镇网点转让给袁广翠。方夫亮所付出的加盟成本与转让费用差距悬殊,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的规定,对于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案涉转让协议的诉请,应予支持。上诉人方夫亮二审时虽称案涉车辆已出卖,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方夫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