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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项青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41号项青:你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对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1)通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中法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认定申诉人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证据不足,原判支持被申诉人王志岩的附带民事诉讼属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项青的儿子项某某、妻子姜某某及被告人项青供述,分别证实项青于2009年或2010年在王志岩承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苏公坨乡农牧村村民委员出具证明证实,该村于2008年秋对未完成造成任务的林地统一造林,通榆县苏公坨乡林业工作站出具材料证实2008年秋村集体统一营造的涉案林地于2009年8月份经林业局检查验收的结果成活率均为70%,案发后再次勘查、鉴定,涉案林地58小班0.57公顷、59小班0.94公顷、60小班0.65公顷,61小班0.35公顷属于毁造林地。苏公坨乡农牧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涉案四块林地的毁林者项青,强行毁种林地分别在58小班种绿豆、葵花,59小班种高粱,60小班种芝麻,61小班种绿豆,并有林地现场照片予以佐证。故认定项青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客体确实是国家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但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项青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林地承包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据此支持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