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子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新,男,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现居地禹城市。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会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全、杨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新及其辩护人刘会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王子新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禹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王李村西,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王子新驾车逃逸,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行禹城大队事故处理科认定,被告人王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子新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子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子新认罪悔罪,系初犯;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王子新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禹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王李村西,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王子新驾车逃逸,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行禹城大队事故处理科认定,被告人王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在禹城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被告人王子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乙证言。(2)证人张某甲证言。(3)证人王某某证言。(4)证人王某甲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片12张。(6)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禹)公(刑)鉴(尸)字[2016]第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1份附:尸体检验照片11张,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7)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D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附: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8)被告人王子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表1份。(9)被害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张某甲(被害人张某某之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张某丙身份证复印件1份。(12)张某丁身份证复印件1份。(13)张某戊(被害人张某某之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14)张某戌(被害人张某某之妻)身份证复印件1份。(15)张某乙(被告人王子新之妻)身份证复印件1份。(16)王某甲(被告人王子新之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17)王某某(被告人王子新肇事车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18)被害人张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19)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1份附: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2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份。(2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1份。(22)被害人张某某亲属手写证明1份,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谅解书1份。(2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禹公交认字[2016]第092号)。附:送达回执2份。(24)禹城市交警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25)被告人王子新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1份。(26)禹城交警大队关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1份。(27)被告人王子新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子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子新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新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子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冰峰审 判 员 李桂兰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