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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玉会与李涛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会,李涛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462号原告:杨玉会,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涛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玉会诉被告李涛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玉会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