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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梅松与王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松,王兆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239号原告:陈梅松,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兆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陈梅松与被告王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梅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梅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梅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