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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泽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辉,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127号原告:郑泽辉,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被告:梅永志,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郑泽辉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泽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泽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