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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燕青与深圳海燕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燕青,深圳海燕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青。委托代理人:张汇滨(曾用名张伟兵),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燕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宾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宇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燕青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海燕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燕青与海燕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关于刘燕青主张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病假工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刘燕青曾在双方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病假工资提起诉讼,该案已对此作出处理。因刘燕青的该部分请求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对此不予处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刘燕青与海燕大酒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12月由海燕大酒店单方提出而解除,并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判令海燕大酒店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金。故刘燕青主张海燕大酒��支付2008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病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刘燕青及其丈夫于2013年10月28日在深圳市南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海燕大酒店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海燕大酒店补偿刘燕青900**元,刘燕青及其丈夫承诺不再向海燕大酒店、深房集团及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补偿、补助等要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刘燕青及其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遵守双方之间的约定。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上述调解款项亦远远超出海燕大酒店应当支付刘燕青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而且海燕大酒店已经依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给付义务,原审判决对刘燕青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刘燕青主张支付其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车旅费50000元问题。刘燕青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燕青主张因海燕大酒店于2008年1月起擅自停缴社保,导致其失去医疗保障及治病条件而残废,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海燕大酒店支付营养费113400元、护理费378000元、刘燕青住院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300000元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生效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12月终止,海燕大酒店自2008年1月起无继续为刘燕青缴纳社保的义务。其次,刘燕青的上述相关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刘燕青要求海燕大酒店补缴自2008年1月起社保问题。首先,根据生效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12月终止,海燕大酒店自2008年1月起无继续为刘燕青缴纳社保的义务。其次,缴交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本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刘燕青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燕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沈    炬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