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聂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聂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20刑初1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告人黄某某,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聂某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及辩护人苏洁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经预谋,至本区新奉公路XXX号301房间,由被告人黄某某进入房间实施盗窃,被告人聂某某在门外望风,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置于房内床上黑色包内现金人民币9500元。被��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聂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不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的赃款已追回,���告人黄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本案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曹国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巾杰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