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羽函与高建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羽函,高建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高羽函,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晓艳,女,居民。被告:高建东,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羽函诉被告高建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明示后原告仍然不能提供被告现确切住址,且不预交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羽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承楹人民审判员  隋淑琴人民审判员  王泮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