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羽函与高建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羽函,高建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高羽函,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晓艳,女,居民。被告:高建东,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羽函诉被告高建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明示后原告仍然不能提供被告现确切住址,且不预交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羽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承楹人民审判员 隋淑琴人民审判员 王泮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