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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荣华与张治旭、杜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华,张治旭,杜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唐荣华。被执行人张治旭。被执行人杜碧秀。申请执行人唐荣华与被执行人张治旭、杜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唐荣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治旭、杜碧秀偿还借款本金198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20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治旭已向申请执行人唐荣华支付18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荣华同意由被执行人张治旭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自2016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支付方式为转账至唐荣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594402001863651。申请执行人唐荣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荣华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98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20元,实际执行到位18000元。被执行人张治旭、杜碧秀尚欠申请执行人唐荣华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2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张治旭、杜碧秀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唐荣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