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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谭志朋与谭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朋,谭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685号原告谭志朋,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谭东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朋与被告谭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东华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志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东华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移、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