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6民初455号原告康某,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小学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军,男,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苗族,1981年5月10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初中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镔,男,丹寨县兴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与被告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元 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子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