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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威威与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威威,张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4168号原告:徐威威,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帅,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徐威威与被告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威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威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帅偿还拖欠的材料款158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5日,张帅从徐威威处赊购装潢材料并书写内容为欠徐威威材料款1585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徐威威多次催要张帅至今未付还。张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张帅欠徐威威材料款15850元,事实清楚并有欠条在卷佐证,张帅应及时足额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威威15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