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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等金融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华恒贸易有限公司,张仙光,马秋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吴鸿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王晓云,行长。原审被告: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仙光。原审被告: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仙光。原审被告:福建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赛丽。原审被告:张仙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马秋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等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罗源县,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福建鑫恒乐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乙方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