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法定代表人杨志,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季,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1025571.06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季除工资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而其工资因另案正在执行中,申请人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李季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