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绪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杨绪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759号之一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绪华,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绪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0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家宝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