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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继全与郑开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全,郑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01-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全,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开兴,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开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开兴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继全借款人民币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执行费人民币1040元,但被执行人郑开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开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开兴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开兴名下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一套;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开兴名下的牌号为闽D5KX**号的汽车一部;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开兴名下的土地信息;2、于2015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郑开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5年12月10日办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开兴名下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房产证号:122006XXXX]的查封登记;于2016年8月17日办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开兴名下的牌号为闽D5KX**号的汽车一部的查封登记,因该车行踪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因被执行人郑开兴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