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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仇思海与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村民委员会、杨培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思海,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村民委员会,杨培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840号原告:仇思海,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负责人:杨以功,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培树,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思海与被告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村民委员会、杨培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思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仇思海负担。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