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勉清、熊天会与成都宾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勉清,熊天会,成都宾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739号原告:刘勉清,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熊天会,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成都宾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传秀。被告: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发。原告刘勉清、熊天会与被告成都宾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勉清、熊天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勉清、熊天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敖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