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永辉与林静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辉,林静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625号原告林永辉,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公民身份号码:×××361X。委托代理人曹茂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龙。被告林静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7214。委托代理人陈绰君,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辉诉被告林静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辉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林静深亦偿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林永辉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