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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孙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代表人:苗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女,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鹤贤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