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刘军强、任佳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刘军强,任佳杰,杜建飞,赵军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899号原告:赵保国,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刘军强,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任佳杰,女,汉族,1984年4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刘军强之妻。被告:杜建飞,男,汉族,979年6月3日生,住藁城区。被告:赵军岩,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住藁城区。系杜建飞之妻。原告赵保国诉被告刘军强、任佳杰、杜建飞、赵军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保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44元,合计8618元。由原告赵保国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