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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刘爱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刘爱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61号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勤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英,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安阳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明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