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文佺与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佺,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字第404号原告:郑文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刘燕,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法定代表人:李焕明。被告: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同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佺与被告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年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37343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134373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