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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王晓锋、王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王晓锋,王影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特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主要负责人:于淼。被申请人:王晓锋,男。被申请人:王影,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申请人王晓锋、王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邮储银行称,200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王晓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在邮储银行申请15万元额度贷款,并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该笔贷款额度有效期10年,贷款利率以放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申请人王晓锋首次支用15万元,正常还款。2013年6月17日,支用95000元贷款,贷款发放至王晓锋账户中。2016年8月18日还款日前,王晓锋正常还本付息,于2016年9月17日还款日后开始拖欠。截至2016年10月14日,共拖欠本金39149.31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被申请人王晓锋、王影用共有的房产(位于柳河县柳河镇XX街XX区,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号)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XXXXXXX号)。综上所述,申请人邮储银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晓锋、王影共有的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有限偿还申请人债权。王晓锋、王影对邮储银行主张的担保物权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申请人就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的事实。现被申请人逾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39149.31元及2016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加收50%利息)未归还。故申请人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成就,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晓锋、王影共有的房屋(位于柳河县柳河镇XX街XX区,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号)。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