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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顺兴、蓝东进与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顺兴,蓝东进,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顺兴,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蓝东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广场西区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000100010492。法定代表人:陈桂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6538380-3。负责人:朱瑞珍,系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范顺兴、蓝东进与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6年10月13日,本院���出(2016)闽0303执181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5000.00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5000.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足额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足额领取执行款并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银行存款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