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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智鸿与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鸿,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3715号原告:黄智鸿,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被告: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迎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36658C。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智鸿与被告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智鸿、被告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智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48424.79元(以购房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间为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sdzyys201110922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北、银海路东怡苑居房屋一套。同日,原告一次性缴纳购房款428538.44元。被告于2011年11月5日交付商品房,原告入住。同年9月30日,原告缴纳契税。同年11月5日,原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所有费用。随后5年内,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至今日,被告仍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曾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交付已达5年,原告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同时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被告,原告居住的房屋是由寿光市中医医院借用被告资质开发建设的,相关办证义务是由寿光市中医医院承担,逾期办证责任应由寿光市中医医院来承担。被告申请追加寿光市中医医院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协议书,予以证实涉案房屋系由寿光市中医医院借用被告资质开发建设,相关办证义务应由寿光市中医医院承担,原告不认可。协议书虽然能够证实寿光市中医医院委托被告销售包含涉案房屋的部分住宅楼,但协议书同时约定由被告负担为购房户办理所购房屋的一切手续,与购房户发生的纠纷亦由被告负责,且该协议书是被告与寿光市中医医院所签订,对原告并无约束力。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系被告与原告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不能证实其与寿光市中医医院之间系房屋包销关系,故其申请追加寿光市中医医院为第三人本院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房屋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11年11月5日入住涉案房屋后,至今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主张被告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的违约金数额为48424.79元,低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智鸿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48424.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