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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勇与汪文节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汪文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文节,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周勇与汪文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文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文节名下林权证号为贵林证字(2012)第xxx、贵林证字(2012)第xxx号、贵林证字(2014)第xxx号三处林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