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勇与汪文节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汪文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文节,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周勇与汪文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文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文节名下林权证号为贵林证字(2012)第xxx、贵林证字(2012)第xxx号、贵林证字(2014)第xxx号三处林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