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治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治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188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治正,成年人,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祥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