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141号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平,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念,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与被告叶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叶念已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欠付的物业费,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昌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