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陆某戊与丁某、陆某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陆某丙,柳某,陆某丁,陆某甲,陆某乙,陆某戊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丙。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丁。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甲。法定代理人:丁某(系陆某甲之母),即本案上诉人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乙。法定代理人:丁某(系陆某乙之母),即本案上诉人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进,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某、陆某丙、柳某、陆某丁、陆某甲、陆某乙(以下简称丁某等人)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丁某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依法传唤,丁某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某、陆某丙、柳某、陆某丁、陆某甲、陆某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