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丽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丽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丽文,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上诉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丽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郑旭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道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