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卫东,绰号“老公安”,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卫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卢卫东伙同崔贤超、许慧、戴振州(均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泗洪县中医院南边一空地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卢卫东参与站岗放哨100余天,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卫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卢卫东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同案犯崔贤超、许慧、戴振州等人供述,未到庭证人潘某、陈某、聂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罚没款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卫东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卢卫东在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卫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卫东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卫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卢卫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卫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梓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