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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韩小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军,韩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韩小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建军申请韩小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建军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2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