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韩小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军,韩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韩小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建军申请韩小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建军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2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