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邮政局),组织机构代码67359942-5。负责人刘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建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细莲,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号。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兰菊花,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9999.98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辉、黄建华、杨细莲、黄建国、兰菊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