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艳丽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艳丽,深圳市鑫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下围园路口A栋1号文浩商务大厦B座九楼908。法定代表人:杨章欣。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艳丽、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