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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王宗巧、李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王宗巧,李庆峰,李庆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代表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守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巧,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庆峰,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庆雨,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王宗巧、李庆峰、李庆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