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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杨毓志王晓芳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毓志,王晓芳,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杨毓志,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芳,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毓志、王晓芳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毓志、王晓芳尚有债权16478.59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彭 超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