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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功与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631号原告陈功,男,苗族,生于1980年11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会计,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被告向俊,又名向贵昌,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诉被告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功承担。审 判 长  郑兴才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瞿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