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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024赵学荣与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荣,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024号原告:赵学荣,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再生资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胡妙关。原告赵学荣诉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学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学荣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红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