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024赵学荣与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荣,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024号原告:赵学荣,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再生资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胡妙关。原告赵学荣诉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学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学荣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红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