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腾华祥、腾华春等与冯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华祥,腾华春,冯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腾华祥。申请执行人腾华春。被执行人冯水平。申请执行人腾华祥、腾华春与被执行人冯水平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文书到本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庆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