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新城镇司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顾玉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司背社区居民委员会,顾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9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兴县新城镇司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伯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绍,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居民会居民,住广东省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日森,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居民会居民,住广东省新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玉琼,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再审申请人新兴县新城镇司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司背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顾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背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一、二审未明确争议焦点,司背居委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金星超越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涉案借据形成的时间、涉及数额、支付方式及资金用途等均未查明,且原案遗漏通知张金星到庭参加诉讼。一、二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一、二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未查明涉案借款的金额、借款次数、利率标准等,张金某星的借款并非挪作私用,而是用于赌博,一、二审亦未查明关联案件刑事申诉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为人擅自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顾玉琼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张某金星供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不相符之处,比如借款的日期,借款次数、借款金额等,一、二审未能援引正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判决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2009年1月1日,时任司背居委会负责人张金星,以司前居委会需资金向居民发放红利及可以提供松银洞的土地作抵押为由,向顾玉琼借款30万元,并向顾玉琼出具了盖有司背居委会公章的借据,借据载明“今我司背社区居委会借到顾玉琼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愿以松银洞的土地作抵押,时间三个月(即二00九年一月一日至二00九年三月一日)到期一次归还”。顾玉琼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借款本金30万元中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45000,顾玉琼实际交付了255000元。2014年2月14日,张金某星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张某金星在担任司背居委会人的负责人期间,以司背居委会的名义向顾玉琼借款,顾玉琼有理由相信张金星的行为代表了司背居委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司背居委会承担。张金某星收到借款后没交给司背居委会财务入账,而由其个人直接挪作他用,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张某金星个人挪用资金的刑事犯罪并不影响司背居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司背居委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司背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兴县新城镇司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