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敬华与陶培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敬华,陶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财保6号申请人:孙敬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陶培荣,男,1967年7月9日,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孙敬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培荣及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马鞍山市荣跃锻造厂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培荣及马鞍山市荣跃锻造厂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敬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