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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晓才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63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才,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才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黄晓才与被害人罗某1原为男女朋友,分手后黄晓才心中接受不了这现实,于是在2016年6月1日凌晨及3日凌晨,先后2次驾驶其别克轿车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被害人罗某1家楼下,利用打鸟弹弓,将罗某1之父罗欣荣罗某荣停放于该处的长安牌轿车(车牌号粤C×××××)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击破(共价值人民币585元)。二、2016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晓才驾驶其别克轿车并携带玩具手枪到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被害人罗某1家楼下,持玩具手枪威胁恐吓罗某1。三、2016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晓才携带1支气枪驾驶其别克轿车到流沙南街道万泰城车库入口处,持气枪拦截威胁恐吓被害人罗某1、罗某2。四、2016年7月14日23时30分许、7月15日24时许,被告人黄晓才先后2次携带1支气枪并驾驶其别克轿车到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被害人罗某1家楼下,用气枪击发钢珠射击罗某1家的窗户。五、201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晓才在其位于光草洋村宫后园九街75-3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1支长约80厘米的黑色枪支(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枪形物为气枪,具有枪支性能)及钢珠弹、塑料弹、鸟弓、砍刀2把、仿真手机2把(已拆解)等物品。并在黄晓才所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粤V×××××)中查获1支长约1米的黑色枪支(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枪形物为气枪,具有枪支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相片、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提某、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痕迹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普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枪支收条、涉案别克轿车资料、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才多次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晓才还非法持有具有枪支性能的气枪2支,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晓才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晓才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砍刀2把、仿真手枪2把、鸟弓1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粤V×××××黑色别克轿车1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晓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粤V×××××黑色别克轿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黑色别克轿车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2页共8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