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方棚、熊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方棚,熊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商贸城农科院旁,组织机构代码67576342-8。代表人:代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方棚,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熊淑珍,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宜宾县支行)与方棚、熊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98458.50元。2016年6月23日,熊淑珍向邮储银行宜宾县支行偿还了200000元,其在本案中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方棚还应当继续偿还邮储银行宜宾县支行298458.50元的本金以及(2015)宜宾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