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亮、李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亮,李海霞,范广周,李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071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川、郁雷,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宪亮,男,1977年2月13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海霞,女,1979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范广周,男,1977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林成,男,1982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亮、李海霞、范广周、李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