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右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常荣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霞,常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右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常荣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李红霞申请执行常荣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右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荣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红霞于2011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荣民拒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常荣民在银行的存款收入,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右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